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汇编(其六)

2024年6月28日   点击人次: 844   


税收优惠政策

补贴对象: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补贴标准:


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申领流程:


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确定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 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申领流程:


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0日)



一次性扩岗位补助政策

补贴对象: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动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补贴标准:


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


申领流程:


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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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审校 || 杨晓月

编辑 || 张伊扬

来源 || 太原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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